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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5 1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退费行为,加强学校收、退费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字〔2016〕668号)《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字〔2015〕648号)《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院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杂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收费主要包含学费及公寓费、各种代收费及各种服务性收费(简称学杂费)。退费主要是学生退学或其他情况学校应退还学生本人学费、公寓费等各种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收、退费管理的唯一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拟定和报批,收费方式、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传送以及收、退费的管理工作。未经批准或认可,学校其他部门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学校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各二级学院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对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杂费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杂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按照学校指定的方法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学校财务处会在开学一周后将打印好的发票发放至学生手中。

第八条学校在收取学生费用时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所有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学校学杂费收费项目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学费、公寓费原则上按照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

第十二条专升本的学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学费标准;转学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学生有专业、宿舍调整等异动,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及时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按照新的专业和宿舍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四章 缓缴及减免


第十四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本人须提供书面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提出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学工处(新生报招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备案。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缓缴期过后,仍然不能缴费的学生,按拖欠学费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可予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减免学杂费的申请,学院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学工处复审,经学校董事会审批后交财务处执行。


第五章 退费


第十六条学生办理退学,需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校务会审批正式发文后,持财务处开具的缴费凭证和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签署(盖公章)的学生实际离校时间证明材料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费计算方法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代收费属学校代收性质,原则上不办理退费手续;教材费属预收款,应根据领用情况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即时服务,即时收费,原则上不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转学不退学费;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或做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其所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擅自离校的学生,在学校未做自动退学处理之前,按学校规定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退费。


第六章 欠缴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缴费管理坚持“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学生每学年原则上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全额缴清学杂费(含学费、公寓费、代收费等)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有缓缴及减免需求的,需遵照第四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其评优、入党、奖学金评审,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毕业离校前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暂缓发放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考取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等,学校各部门不得向欠费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编号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