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奖励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14 10:57

根据《湖南省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考评细则(试行)》(湘教发[2013]7号)提出的高校要“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每年对本校的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考核表彰”的要求,为调动全校师生参与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新闻宣传工作奖励制度。

第一条高校具有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全校师生员工均有宣传学校良好形象和传播学校特色办学文化的义务。学校高度重视师生员工的新闻宣传创意和贡献,鼓励师生员工在校内外媒体发表新闻宣传作品,鼓励师生员工策划、参与各种形式的学校新闻宣传活动,并对取得成绩者和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学校加强对所属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按照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考核指标体系,学校对所属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包括行文表彰、颁发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励的新闻宣传作品和新闻宣传活动主要是指正面反映我校重大事件、重要成就、先进典型人物与事迹等内容的文字或图片新闻及专题报道、电视新闻及专题录像片和广播新闻及专题报道等。

发表新闻宣传作品的媒体范围主要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中国新闻社等中央主要媒体对学校发展成就的报道;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改革报、中国经济时报等央媒在重要版面刊发学校正面报道稿件;上述媒体之外的央媒在头版头条刊发的学校正面报道稿件;新华网、中新网、人民网、红网、腾讯、搜狐、新浪、凤凰网等原创学校正面报道稿件;湖南日报、湖南卫视等省级媒体刊发的学校正面报道稿件。

奖励对象主要为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学校对积极参与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并在上述媒体刊发作品的通讯员、网络管理员、评论员给予奖励;对师生员工提供重要新闻线索并被上述媒体采用报道的进行奖励;对扩大学校影响、引起一定社会反响的专题报道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取得较大社会影响的新闻宣传文化成果进行奖励。

学校鼓励进一步扩大传播效应,凡经中央领导和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的我校正面新闻宣传报道,对作品或作者由学校研究给予单独奖励。

学校新闻宣传奖励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