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宣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25 10:58

第一章

第一条为牢牢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确保全校宣传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更好地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导向作用,给广大师生提供积极向上的宣传舆论环境,促进我校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要求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队伍和平台

第二条组建5支宣传队伍:校园电视台师生团队、校园广播站师生团队、教职工通讯员队伍、学生通讯员队伍、网络评论员队伍。

第三条构建大宣传平台:校园电视台、校园广播站、官方抖音、校内刊物、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掌上湘信院APP、板报和电子显示屏、宣传横幅和张贴物、讲座和论坛。在正面宣传、舆论引导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增强学校宣传工作的渗透力,提高宣传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快捷性。


第三章 校园电视台管理制度

电视台以“立足学校,服务师生”为宗旨,在校党委领导下,及时宣传报道学校的各项重要活动,展示学校教学、科研、后勤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成果。

提供校内教学、科研、后勤和管理的先进经验与成果交流平台,宣传推介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充分利用校园有线电视网和卫星电视系统,在国家许可范围内,接收和播放国内外优质影视节目(校园各家各户有线电视网的运作除外),丰富师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制作、播出内容健康、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及时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心声,将政治思想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提升校园文化品位服务。

充分利用电视台的影视制作条件,招聘学生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综合素质培养的基地,探索“创新精神、合作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途径与模式。

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国家有关电视节目的审查标准与要求,坚持节目监制制度,新闻节目和对外宣传的电视及专题节目由主任、副主任负责审定,未经审定的节目不得播出,严禁播放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节目。

电视台的设备属于贵重仪器设备,所有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操作使用。设备管理必须严格,如有任务需动用摄录设备,需报主管副主任审批,没有任务不得擅自动用,更不能擅自转借他人使用。

十一使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机,并迅速报告。如违章操作或无故损坏,要追究其责任。

十二凡学校的重大政治工作、教学、科研活动等,由党委宣传部下达任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采访、摄录、专题片制作及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各院、系及二级单位的新闻拍摄要根据其新闻价值来统筹安排,若拍摄时间发生冲突,原则上以校级新闻为主。

第十电视台的设备维护以及更新的费用由宣传部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申报和管理。


第四章 校园广播站管理制度

队伍性质:校园广播站是学校宣传部下属分管的学生社团,承担学校日常广播等工作,发挥上传下达的喉舌作用,是师生沟通的桥梁,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

队伍组织:由党委宣传部专职老师管理,设置学生站长、副站长、播音部长等职位,共有播音部、通讯部、设备部、策划部、办公室、财务部六个部门。

六条 工作内容:司号、实时广播、录制广播音频、考试信号发布,招新、培训,举办主播大赛选拔优秀播音员、主持人,采访、编辑、录制、采播各档播音节目。

制度要求:广播站建立各项具体工作办法,包括招新、设备使用维护、岗位职责、通讯采稿、播音、例会、信号发布和重大活动、稿件、选任、培训和练声、组织主播大赛、外联赞助办法。

八条 组织纪律:广播站各成员需认真负责,协调配合,团结友爱,相互信任,共同完成学校宣传部分配的各项工作。

重点工作:午间新闻类广播节目和其他个性广播节目稿件必须经主管老师和宣传部负责人审批,严禁出现旷播和节目质量低下的现象。

二十指导思想:制作、播出内容健康、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及时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心声,将高校政治思想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提升校园文化品位。

二十一设备要求:广播站的设备属于贵重仪器设备,所有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操作使用。设备管理必须严格,外人不经允许不得进入广播站。

使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机,并迅速报告。如违章操作或无故损坏,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融媒体中心管理制度

二十二湖南信息学院融媒体中心是湖南信息学院党委宣传部领导下的宣传机构之一。其主要任务是:以校园生活为基,掌握学校基本舆情,大力弘扬校园文化,致力提升学校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主要宣传手段是:成立以编辑部、摄影部、多媒体运营部团队共同协作的运作机制,以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平台为宣传窗口,联合学校党委宣传部支部电视台、广播站,学校办公室等兄弟部门,形成上下联动的宣传大格局。

二十三队伍性质:融媒体是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直属领导的、学生自愿组织建立的、以媒体运营为中心任务、非盈利性的大学生社团。

二十四队伍宗旨: 融媒体服从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管理,听从指挥、对校忠诚。

二十五精准媒体运营手段,精准校园文化建设,精准宣传服务工作。


第六章 校内刊物管理制度

二十六校内刊物、各类简报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校规、校纪,保证所刊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第二十七各处室系部创办的内部报刊,需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各级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班级创办的内部报刊,需报校团委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对已创办发行的内部报刊,要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内部报刊一律停办。

二十八严禁创办无明确发放范围或从事有偿新闻等变相经济活动的报刊。

二十九按照"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内部刊物的监管,对刊物质量低下、不具备办刊条件的一律停办。

三十校内刊物、各类简报一经报批创办,必须根据周期按周按月按季度更新,及时寄发上级主管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第七章 学校网站管理制度

三十一校园网络是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是传播知识交流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全校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优势,加强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

三十二按照“党管宣传”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连入校园网的各部门要明确网络宣传工作负责人,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及各网页(栏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的网络宣传管理工作体系。

三十三学校网站分为学校主网站和部门二级网站构成。学校主网站和部门二级网站建议采用网站群系统建设,便于统一管理、统一授权、统一风格。网站群分设系统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和内容管理员。

三十四学校主网站管理员负责学校主网站的整体管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开发使用工作,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各自二级部门的网站建设与内容更新。

三十五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发布程序,不得随意增加、变更网络宣传员,在本部门网页或者学校新闻主页发布的校园新闻、通知公告、言论等必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六网络管理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及时掌控网上舆情动向,特别要重视做好敏感时期和应急情况下网上热点问题的处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删除不良、错误信息。用户一旦发现政治性的错误或不良信息,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举报。

三十七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团结鼓劲,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及时更新和不断丰富网络内容,增强网络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BBS、微博、博客等论坛要加强管理,不得制作、传播有害或低俗信息,不得链接反动淫秽网站网页。

三十八各部门建立的反映本单位情况的二级网页或专题网页,应及时更新内容,建立网站发展规划。对部门网站管理员在网站资料更新、增加、宣传推广上取得卓越效果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学校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制度

三十九湖南信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是湖南信息学院官方微信平台,由湖南信息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四十湖南信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将以资讯推送、信息查询等方式向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展示学校发展成就、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传播特色校园文化,努力构建符合师生发展需要,适应社会进步的校园文化建设新平台,使之成为师生沟通的新渠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优化学生服务的新载体,打造良好的校园品牌新形象。

四十一湖南信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发布信息,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文字、图片、音频等),报经党委宣传部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

四十二湖南信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泄漏。

四十三校内各单位如需在湖南信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四十四湖南信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

四十五湖南信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粉丝)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湖南信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

四十六校内各单位若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需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报告,以便备案。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章 学校微博平台管理制度

四十七湖南信息学院官方微博是湖南信息学院唯一指定官方微博。

四十八湖南信息学院微博将及时发布学校最新动态、展示学校发展成就、彰显学校发展特色、凝聚校友力量,努力成为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了解学校、关注学校的重要平台和展示学校形象、加强对外交流与沟通的“重要窗口”。

四十九湖南信息学院微博由湖南信息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五十湖南信息学院微博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五十一湖南信息学院微博管理员发布信息,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文字与图片),报经党委宣传部部长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

五十二校内各单位如需在湖南信息学院微博上发布信息,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五十三湖南信息学院微博用户(粉丝)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学校微博上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


第十章 掌上湘信院APP管理制度

五十四掌上湘信院APP是湖南信息学院官方APP,由湖南信息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和管理,由学工处、校团委联合开发新功能。

五十五湖南信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将以资讯推送、信息查询(学校视频文字介绍、专业查询、科目成绩、教学课表、图书借阅宿舍水电、失物招领、道德银行储蓄、一卡通等)、在线互动、线上交费、二手交易等方式向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展示学校发展成就、便捷校内师生学习、生活、工作,努力构建符合师生发展需要,适应社会进步的校园信息化建设新平台,使之成为师生沟通的新渠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优化学生服务的新载体,打造良好的校园品牌新形象。

五十六掌上湘信院APP管理员发布信息,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文字、图片、音频等),报经党委宣传部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

五十七掌上湘信院APP平台管理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泄漏。

第五十八校内各单位如需在掌上湘信院APP平台上发布信息,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五十九掌上湘信院APP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

六十掌上湘信院APP平台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掌上湘信院APP平台上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

六十一校内各单位若申请开通各类APP,需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报告,以便备案。各单位APP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橱窗、电子显示屏管理制度

六十二橱窗、电子显示屏是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部门要规范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的作用。

六十三橱窗、电子显示屏要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统一建设。

六十四橱窗、电子显示屏的管理、维护和内容更换工作原则上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督办,各使用部门如需使用电子屏,需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

六十五对橱窗、电子显示屏的内容,各使用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各部门所发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交校党委宣传部发布。

第六十六条橱窗、电子显示屏内容要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要随时更换。

第六十七宣传橱窗内可张贴法律许可、符合校园文化氛围的宣传品,严禁在信息栏以外的宣传灯箱、路灯灯杆、楼房门窗玻璃及墙壁上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对乱贴乱挂现象,管理使用单位有权责成张贴单位及时清除,确保宣传文化环境的整洁、和谐、美观。

六十八管理使用单位若对其分管的责任区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乱贴现象严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六十九对张贴、散发违反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印刷品、张贴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 讲座、论坛、黑板报管理办法

七十申办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形势报告会由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审批。

(二)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由科研处等科研处审批。

(三)自然科学学术活动由校园文化办等部门审批。

(四)属非学术类的、以大学生为主参加的活动,分别由学生工作部或校团委等部门审批。

(五)非上述类型的其他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审批。

七十一教室黑板报由党委工作部、学工部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由党委宣传部、学工处、校团委评比。


第十三章 校内宣传横幅、张贴物管理办法

七十二校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物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宣传横幅、张贴物的主管部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悬挂横幅、张贴物进行监督管理。

七十三悬挂横幅、张贴物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审批表在宣传部领取或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七十四横幅、张贴物必须按照登记审批的内容制作,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内悬挂、张贴。

七十五未经审批不得在校园公开场所悬挂横幅、张贴物,尤其不允许自行在树木之间、楼栋之间和校大门口悬挂横幅、张贴物。

七十六横幅、张贴物的内容要积极健康,主题突出,用语规范、准确。

七十七横幅、张贴物的右下角必须注明所属单位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标注赞助商名称、商标等。

第七十八横幅、张贴物悬挂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周,在批准的悬挂期届满后,所属单位要及时将其拆除。如确需延长悬挂时间,必须征得宣传部同意。

七十九悬挂横幅、张贴物不能毁损树木、设施等,不能影响交通。

八十保卫处在巡查中发现未经审批的横幅、张贴物,有权责令横幅、张贴物所属单位按本“办法”更换或直接拆除。

八十一宣传部要组织有关人员适时对校园内悬挂横幅、张贴物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十四

八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