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1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使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原则。

第四条 后勤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人职责

第五条 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参与工程合同的谈判,监督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负责合同评审会签的组织、传递。

第七条 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八条 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九条 对外订立合同必须由学校统一签订,签订人员必须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受委托人必须对学校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十条 合同正式文本的确定须经学校董事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向对方发出要约或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合同应严格执行和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标准文本。对于标的较小的,可以采用协商合同文稿,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立约人名称、标的、履约期限、双方责任和义务、质量标准、计价和支付、结算期限、违约责任、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 合同的谈判应该由合同管理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导参加,必要时应有法律事务部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合同谈判人员应对对方的主体、资信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调查,防止恶意磋商、合同诈骗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十五条所有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清楚、条理清晰、词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所有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董事长签字后方能签章送出。

第十七条 后勤处是合同履行的监督部门,为监督合同履行的责任人。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准确、清晰记录合同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合同资料。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应严格加强合同保管和记录,不得随便翻印或提供给与工程无关的他人。

第二十条 工程合同签订的前后,应严格加强合同的管理与保密,非相关人员不得查询。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合同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借阅记录。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合同订立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合同管理人员认真负责,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签订或履行合同中防止、消除错误,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时,依法维护学校利益成绩显著的。

(四)其它应予奖励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签订合同前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没有调查清楚,盲目签订合同,引起合同纠纷或被对方以合同诈骗的。

(二)合同主要条款不全,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引起合同纠纷的。

(三)对项目合同内容可行性没有进行认真研究,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不调查清楚,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本办法,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

(七)对合同管理不严,造成合同及有关文件丢失、损毁的。

(八)应当而没有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合同承办部门及人员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十)合同审查部门及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合同内容存在重大问题的。

(十一)公章管理部门及人员对未经审批程序的合同擅自予以用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