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10: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提质改造、零星建设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质量,系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工作、服务及成品的质量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质量(设备、材料质量监控遵照《湖南信息学院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进场管理办法》执行,从略)。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

后勤处为学校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后勤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动态控制,实施巡回监控,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行全过程监督。

(一)审查参建单位及其分包单位资质及业绩,通过合规合法的形式(如招标、邀标形式)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参建单位。

(二)准确真实向参建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原始材料。

(三)审查参建单位提交的工作组织设计或工作方案,督促其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四)督促施工单位申请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工程质量。

(五)组织建设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审批核准设计变更。

(六)审查单项工程开工条件,组织工程中间交接、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交工验收。

(七)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鉴定书。

(八)审查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

(九)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对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达到城建档案馆的要求。

(十)保修阶段检查工程使用运行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回访,按有关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排除质量故障和隐患。

第五条后勤处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一)检查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含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等)是否完成。

(二)检查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三)核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核查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核查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后勤处负责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的资产移交接收和投入使用的管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优良”的原则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建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九条准确、齐全收集原始资料以满足编制设计文件的要求,客观反映现场地形、地质概况、原有设备状况以及使用情况。

第十条按“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原则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使用标准的图形符号及技术名词,图纸的尺寸规格和文件的印制份数要符合规定要求;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定,层层把关,所有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相应注册执业人员签字负责。

第十二条 派人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时参加学校后勤处组织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各种验收活动,就审查合格的地质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定期对有代表性或重点的工程部位、节点进行重点巡检,发现或被发现差错或质量问题,应当主动或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根据“有依据、有把握、能掌控、能负责”的原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切实保证工程优质、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制订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手册和操作规程),明确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包括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根据工程的特点,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制订质量工作计划,将工程质量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确定过程质量控制点、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验收),前后工序间实行交接确认制度。

第十九条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加强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的检验,查验其质量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商品混凝土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合格证明;检验时进行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拒绝使用。

第二十条建立质量记录资料(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证明资料,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质量等)。

第二十一条负责妥善处理和返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或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职工考核准入考核和教育培训制度,考核不合格或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具有较高素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学校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组织审查施工单位资格。

(二)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四)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六)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八)调解学校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前、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前、学校拨付工程款前、交工或竣工验收后进行签字把关。

第二十六条按监理规范做好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搜集整理好监理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与学校签订质量保修承诺书,质量保修书中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终身保修。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三)其他工程2年。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按工程款5%的比例向施工单位收取质量保证金,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实施质保金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向学校出具质量保证承诺函,质量保证承诺函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质保期内,由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学校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学校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施工单位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质保期内施工单位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到期后,学校向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