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进场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10: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施工材料(设备)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材料(设备)。

第三条由学校直接采购后提供给施工方的,称为“甲供材料”;由甲方指定品牌、价格、型号、规格、质量后由乙方采购的,称为“甲指乙供材料”。

第二章 采购定价

第四条 材料(设备)的采购定价由后勤处组织进行。

(一)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材料清单中的材料进行询价、质量初步调查、收集资料(材料品牌的产品样品、质量等级、合格证、检测报告、厂家基本情况等)进行比质比价,然后筛选3-5个厂家进行实地调查。

(二)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填写材料(设备)考察报告表并推荐至少3个或以上材料品牌备选。

(三)组织公开竞价或邀标竞价确定材料(设备)品牌、价格。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由后勤处资产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公开竞价;超过5万元以上者,由后勤处制作标底(包含材料的质量等级、合理的价格、合同条款等)后邀标竞价。

第五条公开竞价

(一)公开竞价活动采取“减价式三轮报价”的方式、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低者得”的原则进行,同等价位条件下以竞价主持人确认的应价为准,竞价主持人有权根据竞价现场应价情况随时调整减价幅度。

(二)竞价主持人由后勤资产采购管理中心主任担任,竞价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后勤处全体处领导及不少于3名中层骨干为监竞人现场监督竞价。

(三)竞价时先由竞价主持人宣布起价,意向竞价人可在竞价开始后现场应价;举牌1次不报价或举牌1次报超出减价幅度的报价,视为减价1次,直至竞价主持人“第三轮”叫价后且无人应价时,主持人以击掌形式表示成交,最低应价人即成为供货方。

(四)竞价主持人自报出竞价起始价后,若经“三轮”叫价仍无意向竞价人应价,该竞价活动暂时取消或作未成交处理。

第六条 邀标竞价

(一)邀标竞价活动采取“投标函”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同等条件下由招标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标人。

(二)邀标竞价活动由招标委员会物资采购小组组长、后勤处资产采购中心主任主持,招标时由后勤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不少于3名外聘专家参与评标和监标。

(三)邀标主持人应在规定竞标时间前7个工作日向不少于3位意向竞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该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5.投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署方式。

7.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0.材料(设备)报价方式、投标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额等其他事项。

(四)由邀标主持人组织开标评标(后勤处所有人员不得参与评标),评标后由得分高者中标。评标基本标准: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应齐全,施工项目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要求有产品准用证的应有产品准用证。

2.所提供的产品样品经鉴定应符合要求。

3.产品应由正规的质量检测机关检测,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关定点检测的优先考虑。

4.产品报价为合理低价(含税),同等产品型号、质量保证者以价格最低者优先考虑。

5.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垫资能力大者优先考虑。

6.供货方式、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售后服务承诺合理。

7.为有影响的工程供应过同类产品,近期给招标人有影响的工程供应过同类产品且社会工程信誉良好的优先考虑。

(五)如标人报价高于控制价或出现投标串标或舞弊事件,作流标处理。

(六)如竞标成功,则在学校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均可以提出异议或推荐质优价廉的同类材料信息。如情况属实,后勤处则再次考察,确定材料供应方的变更。超过公示时效的异议及推荐无效。

(七)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按一定的批准程序由后勤处向中标单位下发中标通知。并将中标单位的基本信息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三章 供应方式

第七条“甲供材料”由学校根据材料(设备)需求进度适时、足额采购后供应。

第八条“甲指乙购材料”在开工前由甲方确定品牌、价格、型号、规格、质量,由乙方自行按施工进度适时采购。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九条进场材料必须由后勤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学校与施工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按相关验收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数量、环保等方面的现场验收。

第十条验收依据

(一)材料清单、订货合同及合同约定条件;

(二)经双方确认封存的样品或样本;

(三)材料合格的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验收方法:

(一)采购人员查合格证书;

(二)验收人员按验收标准进行检视;

(三)后勤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把关共同验收。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