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医务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09 14: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务室的管理,提升医务室的管理效能,更好地为学校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医务室职能

第二条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理念,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监测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对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测和控制,做好学生体检及健康档案记录工作。

第四条开展学校卫生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卫生健康科普常识。

第五条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和管理工作,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积极配合、服从上级卫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按要求收集并上报各项卫生保健资料和有关信息,认真完成上级卫生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卫生健康管理任务。

第七条协助和配合学校办公室搞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协助、配合和指导后勤处组织全校师生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第三章 医务人员管理

第九条医务室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等)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执业活动。须着装整齐,按时上班,态度和蔼,热情耐心对待所有问医、就医人员。

第十一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护士进行基础护理、心理护理、饮食护理和服药护理,须正确执行医嘱,按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务室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械和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四条所有医务人员必须积极参加上级指令的集中业务学习和各种知识更新理论讲座,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单位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上岗培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不断学习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门诊管理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门诊须严格执行门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危重疑难病的转诊工作。对患病体弱师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或学习者根据工作和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工或休、退学处理意见。对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严重病人转诊时要有专人护送。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传染病时及时做好终末消毒,以防交叉感染。

第十七条看病配药必须出具处方,处方必须统一使用卫生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处方,不得私自印制处方。必须按照新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规范书写处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处方保存期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八条诊疗室定期紫外线消毒,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垃圾。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十九条医务室必须在县卫生局规定范围内采购药品,并保存发票、做好登记,严禁在药贩手中购进药品,严禁购销“三无药品”。

第二十条医务室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保持药房清洁卫生,分门别类固定位置整齐摆放药品,定期检查药品质量,严禁使用伪劣和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

第二十一条医务室使用药品种类应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不得超出卫健局或药监局核定的范围。坚持合理科学用药,不得滥用抗生素,不得自行加工配制制剂,严禁使用抗痨药品、麻醉药品及严格控制的精神药品。

第二十二条收处方后应核对处方姓名、年龄、药名、剂量、用法等内容,并向病人交待清楚。特殊药品处方必须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执行,毒麻药品应专人专柜保管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班或交接前必须清理好工作台,及时补充药品,定期拟定采购计划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自觉接受医政、药政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器械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类医疗器械须有专人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定期检查盘存。

第二十六条各类医疗器械须存放于固定、干净、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强酸、强碱等的侵蚀。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规章操作医疗器械,体温表、压舌板、手术器械等操作使用完毕,须立即清洗消毒,准备下一次使用。定期更换器械浸泡消毒液,过氧乙酸,金星,康灵等不超过七天,戊二醛不超过3-4周,镊子等必须2/3浸泡在浸泡液中。

第二十八条长期不使用的医疗器械须及时做好清洗并做好防护保养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