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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1-06 1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指导专业建设,深化教学改革,监控教学过程,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对教学工作加强宏观指导、理论研究及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开展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及教学督导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及教学督导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各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或教学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机构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骨干教师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5名,秘书长1名,人数为单数。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为: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由于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原因,学校可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成立二级学院(部)级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对学校构建、完善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工作体系,以及确立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等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审议学校教学文件的修订,监督、指导、检查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校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研讨、参与和评议学校教育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工作和教学评估等重大教学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规划指导,对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确立的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

(五)教学工作委员会研讨、审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和审定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对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情况,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例会,必要时可不定期地召集委员会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议题须先提交教学工作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方可确定。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与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再提交常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三条 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主动把握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向,了解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的信息、动态,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努力为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教务处的年度教学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