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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6 11:48

为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客观性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学生成绩能真实反映其学习效果,特对学生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学生成绩的评定及上报

第一条 学生成绩的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通过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科目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优秀(90分-100分)、良(80分-89分)、中(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考核成绩指课程学习总评成绩,由卷面成绩、作品、口试、小论文、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验报告、实践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上机操作等构成,原则上要求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比重为30%以上。平时成绩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必须有充分依据。

每学期开学组织的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或60分处理,将学生的补考成绩替换原期末考试成绩进行评定。

第二条  教师按以下要求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阅卷教师应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严谨认真、客观公正、严宽得当,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送分或过严扣分。阅卷时应有对错标记,各步骤得分记正分,本题得分标注在题首。计分栏内要逐题登分并保证正确合分。

第三条 阅卷、评分、登分工作要求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任课教师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将输机后的成绩打印件和教学过程中实时记录的原始成绩记录册交教研室主任签字后,连同答卷纸送教务处干事,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学生成绩册一式二份,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各1份。各二级学院(部)将学生各科成绩记录册汇总后送教务处

第二章  学生成绩复查与修改

第四条 在课程成绩报送、录入后,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或到所在二级学院(部)查看成绩,但不能直接找任课教师或任课教研室查成绩。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3周之前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复核成绩的申请,并认真填写学生成绩查询表,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报教务处,教务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

第五条 如成绩错(漏)报,任课教师应填写教务网络系统登分异常情况记录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及教务处同意后依次更改成绩单。

第六条 教师填报成绩时,对于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相应栏上作出说明,如缓考、作弊、旷考等。对因临时学籍变动而尚未列在名单上的学生,任课教师需向教务处核实后方能为其填报成绩,如有其他情况,需向教务处作出说明。

第三章  任课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一)教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的。

(二)教师出现错(漏)报成绩又没有按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和补报的。

(三)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成绩管理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