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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发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6 11:52

为进一步促进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毕业证书的办理

第一条  新生入学,招就办收集并核准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生信息应包含学生准考证号、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民族、系别、专业、班级、籍贯、来源地等,并将含学生基本信息的新生名单(含电子版本)提供给教务处

第二条  教务处建立新生数据库并做好新生网上学籍审核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整理、审核在校生数据库。教务处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学生处上报当年秋季新生和在校生数据库。

第四条  每年11月份教务处向省教育厅学生处征订下一年毕业证书内页,并制作毕业证书外壳。

第五条  每年11、12月份教务处进行下一年毕业生1-4学期的毕业成绩审核。

第六条  每年12月份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象采集工作要求,组织下一年毕业生进行学历证书电子照相。

第七条  每年3、4月份教务处进行毕业生1-5学期毕业成绩审核。

第八条  每年 5月份教务处审核、建立当年毕业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

第九条  每年6月份教务处进行毕业生最终毕业成绩审核。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  每年6月份教务处确定毕业生名单和暂缓毕业毕业生名单并打印制作毕业证书。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经教务处处长及主管副校长核定签字后方可盖章发放。

第十一条  毕业证书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

第二章  结业证书的办理

第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1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结业证书办理程序为: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交教务处学籍部门审核后,经教务处处长及主管副校长核定签字后方可制作,盖章发放。

第三章  肆业证书的办理

第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1学年以上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肆业证书。

第十五条  肄业证书办理程序为: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交教务处学籍部门审核后,经教务处处长及主管副校长核定签字后方可制作,盖章发放。

第四章  其他学历、学习证明的办理

第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肆业)的情况,由院办公室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七条  未有学籍自行到我校跟班学习的学生,学习结束后由教务处审核该生的学习成绩,报院主管领导核定签字后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章  证书的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到教务处统一签领。

第十九条  各毕业班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处统一签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各毕业班辅导员审核毕业生的离校手续表,对办结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发放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领取其他学历、学习证明的学生,自行执离校手续表到教务处或院办公室签领。

第二十二条  各类证书在完成资格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毕,7个工作日发放完毕(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