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关于印发《湖南信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4 17:02

各处室部、二级学院、团委、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信息学院         

2015年5月5日       

 

湖南信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或教职员工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厉行节约”的原则,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开支应该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允许的范围使用,支出范围一般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费、测试费、分析费,调研费、业务费、资料打印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等。

2.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公用仪器设备使用费等。

3.材料费:原材料等消耗品购置费、加工费及包装运输费等。

4.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专家的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等。原则上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15%。

5.其他费用:项目检索查新费、项目评议、验收、鉴定会议费(含住宿、餐费、杂支费等)、交通费、必要的通讯费、劳务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专户,由学校财务开立科研经费专门账户进行核算。科研经费不入账的项目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成果登记与奖励时不予认可。

第六条  科研经费入账后,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科研工作日常管理开支,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项目下达或资助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凭结题证书和经费开支发票报科研处,经学校审批后可提取剩余经费(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项目合同,严格管理项目经费。

第八条  受资助课题因故中止和撤销的,受资助者应及时报科研处,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课题下达部门要求上交或由科研处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用课题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由科研处调剂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部门或拨款单位的相关规定相冲突,以项目下达部门或拨款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