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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信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4 17:04

各处室部、二级学院、团委、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信息学院         

2015年5月5日       

 

湖南信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其具体职责是:组织专利申报,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处理校内专利纠纷。

第三条 进行专利申请时,依《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科研处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可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判定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为学校。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利用本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报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且不纳入科研工作考核和奖励范围。

第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工作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不应当被称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八条 不同的发明人、设计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须协商确定后,方可申请。

第九条 专利实施后,科研处对实施专利许可合同书正本进行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个人要将其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科研处批准,并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章   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和咨询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校专利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注意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应当提交专利申报材料。同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四条 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审批表的同时,应按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要求提交书面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经科研处审查同意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学校科研处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建议发明人放弃专利申请或者采取其它保护措施;若发明人持不同意见时,由科研处审查处理,或提请科研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章   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专利事务所往来的各种文件,科研处须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处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交由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在专利申报过程中,如果发明人放弃申请的,须报科研处审查,科研处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科研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与科研处一起研究对策,并制定相应处理方案。

第四章   经费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利必须缴纳费用。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费用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维持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和授权后年费。各种专利的收费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五章   专利的实施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专利,除《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学校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凡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科研处审批。合同生效后从进校总经费中提取20%作为报酬直接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按科研奖励办法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